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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幾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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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幾個月

關於試用期的規定,根據勞動期限的不同也有所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中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有且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