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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起訴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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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起訴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家庭暴力起訴離婚需要以下證據:一、受害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後的報警記錄。二、傷情鑑定結果。三、病歷記錄或照片。四、施暴一方的書面保證或有關錄音。五、鄰居朋友的證言。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