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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拘留的情況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具體內容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二)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週歲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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