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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時限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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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時限多久

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時限是15天,對於觸犯刑事法律的行為,在開庭審理案件之前,需要先按照流程進行偵查,偵查後可根據收集到的證據批捕案件當事人。對於在批捕前需要再次偵查的,需要在首次偵查後的一個月內進行,否則偵查的行為不僅不具備法律效力,相關機關還會受到懲處。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