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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抽血樣送檢到將血檢報告通知到醉駕者手中,應限定在9個工作內完成。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程式規定試行》第三十條,檢驗鑑定機構對血樣檢驗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出具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並在三日內出具檢驗鑑定文書。檢驗鑑定文書應當由兩名以上具有鑑定資格的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鑑定機構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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