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於哺乳期的孩子一般歸母親撫養,母親存在患有精神上的疾病、或者患有嚴重傳染病、虐待孩子等情況的,可以由父親撫養。
過了哺乳期的孩子,法院綜合考慮夫妻雙方的條件,孩子跟隨哪一方生活更有利於孩子成長,撫養權就判給哪一方。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6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