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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婚所需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三)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四條: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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