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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的缺陷是:
1、由於的內容違法,將來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或被撤銷;
2、協議離婚的適用範圍較窄,受到多方面因素的限制;
3、離婚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4、離婚協議中在處理實際細節問題時缺乏操作性。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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