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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的協商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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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的協商方法有哪些

醫療糾紛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的,應當製作協議書。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並附具協議書。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