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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患者缺乏收集和儲存證據的意識。
第二,患者不相信醫療事故鑑定結果。
第三,假如患者發生意外,在醫院裡死亡,死亡家屬卻不知道要屍檢,查不出死者真正的死因,法院無法認定醫院的責任。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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