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雙方共同買房,因為沒有結婚,所以一般不依照《婚姻法》。一般會比照《物權法》。如果是寫在兩人名下的,一般會是按照出資額的比例分配。
如果是寫在一個人名下的,一般會認定為其個人的財產,房子增值就和沒有寫上名字的那個人沒關係了,只能要回出資的本金和利息。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