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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並非子女主張撫養費的前置條件。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三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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