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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票改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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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票改簽規則

自2015年6月10日起,旅客購買火車票後,如需調整行程,變更新的目的地,在車票預售期內、開車前48小時以上到車站售票視窗或12306網站變更新的到站即可,無需將原車票退票後再另購新車票。改簽變更到站無需退票另購,不收手續費,但只能改簽一次。

辦理“變更到站”不收取手續費。

“變更到站”只辦理一次。已經辦理“變更到站”的車票,不再辦理改簽。對已改簽車票、團體票及通票暫不提供此項服務。

辦理“變更到站”時,新車票票價高於原車票的,補收差額;新車票票價低於原車票的,退還差額,對差額部分核收退票費並執行現行退票費標準。

辦理“車票改簽”時(即到站不變),新車票票價高於原車票的,補收差額;新車票票價低於原車票的,退還差額,同樣對差額部分核收退票費並執行現行退票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