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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規定的工傷認定的報銷時並沒有時間的限制,也就是說隔年也是可以進行報銷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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