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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融資不違規,該操作本身並不違規,但是政府土地出現以下情況時是屬於違規:
1、未履行土地出讓、劃撥等供地程式,向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違規供地並登記用於抵押融資;
2、將土地出讓價款未交全的土地分割登記,用於抵押融資;
3、將水庫、公園、綠地、黨政機關團體用地等違規用於抵押融資等。
【法律依據】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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