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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借條,可以通過其他證據證明借貸關係的存在來追回借款。如可以通過借款協議、銀行轉賬記錄、電話錄音、證人證言等證明來證明債務人確實向自己借款了,然後主張讓對方還款。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63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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