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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應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或僅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不僅不能防範用工風險,反而會給用人單位帶來更大的用工隱患。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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