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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如何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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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如何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提出時間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離婚損害賠償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主張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婚姻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婚姻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