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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方存在《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情形的,無過錯方可以在離婚時或離婚後的一年內向對方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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