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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過的發票不再符合作廢條件,不能作廢。
【法律依據】
<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第二十條,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程式碼、號碼認證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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