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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廢的發票不需要上交,可以跟開具的正確發票一起做憑證附件,也可以裝訂成冊單獨保管。
發票當月作廢不需要做分錄。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符合作廢條件,是指同時具有以下情形:
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2、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程式碼、號碼認證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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