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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用地徵用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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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用地徵用補償標準

農用地徵用補償標準是,根據《土地徵收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徵地補償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

第十九條,徵收土地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地補償費用包括徵地統一年產值綜合補償標準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