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載不得轉讓的支票,後手再進行轉讓背書是無效的。後手再進行轉讓的,原記載人對後面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二十七條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第三十四條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記載不得轉讓的支票,後手再進行轉讓背書是無效的。後手再進行轉讓的,原記載人對後面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二十七條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第三十四條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