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崗前培訓扣工資做培訓費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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崗前培訓扣工資做培訓費合法嗎

一般來說,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勞動者的工資,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為員工安排崗位培訓,應當是用人單位出資進行,此時可以約定服務期,只有當員工在服務期內擅自離職,用人單位才可以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

如果說所述的情形,屬於用人單位在員工的《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資標準上進行的扣減,則屬於實質上屬於變相的未足額支付工資,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