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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規定曠課會開除,具體視各個學校情況而定。
《教育法》第四十三條 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教育法》第七十二條:結夥鬥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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