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雙方約定履行日期的協議,債權人不能主張提前履行。
但如果債務人有預期違約行為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提前主張債權。
這種預期違約行為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
2、當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合同法》將於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