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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是否屬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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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是否屬於證據

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不侵犯他人隱私的可以作為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