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話記錄作為一種視聽資料是可以作為證據的,但通話記錄必須沒有改動,是通話的客觀記載,否則,法院就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
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通話記錄作為一種視聽資料是可以作為證據的,但通話記錄必須沒有改動,是通話的客觀記載,否則,法院就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
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