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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話記錄是否可以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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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話記錄是否可以做證據

通話記錄作為一種視聽資料是可以作為證據的,但通話記錄必須沒有改動,是通話的客觀記載,否則,法院就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

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