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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錄音和簡訊可以做證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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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錄音和簡訊可以做證據麼

簡訊息,通話錄音都可以作為證據,簡訊息屬於證據中的書證,錄音屬於視聽資料證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但是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