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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話記錄可以作為出軌證據。但是通話記錄對於出軌這一事實並無半點證明作用。法院並不可能通過通話記錄就認定出軌這一事實。因為通話記錄只能證明打過電話,除非有通話內容的錄音進行佐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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