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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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