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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應如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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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應如何送達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的送達,是指用人單位按照法定程式和方式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交給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行為。用人單位應當本著負責、誠信的原則向勞動者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其送達程式及方式足以讓一位有正常辨別力、判斷力的第三人認為該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已經送達勞動者。同時,鑑於送達屬於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以及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及訴訟中對於勞動合同的解除承擔舉證責任,因此,用人單位應當注意完整保留履行送達程式的相關證據。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