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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書或者無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三)改變房屋用途,依法須經有關部門批准而未經批准的;
(四)被鑑定為危險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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