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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況的可以要求退房:
1、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2、開發商“五證不全”。
3、無法正常辦理或延遲辦理房屋產權證。
4、房屋面積誤差超3%。
5、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正常使用。
6、開發商延期交房經過催告仍未交房的。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3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製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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