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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鑑定什麼時候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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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鑑定什麼時候做

並非所有工傷職工都需要去進行勞動能力登記鑑定,只有因工傷導致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才需要進行傷殘鑑定,並且,勞動法規範中並無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期限限制。一般來說,傷殘等級鑑定是在工傷停工留薪期期滿時進行,但是如果停工留薪期尚未滿,但是工傷職工的病情屬於相對穩定階段,也可以進行傷殘等級鑑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