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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無法定監護人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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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無法定監護人怎麼辦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精神病人無法定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另外也可以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