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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其監護人的擔任有著一定的法定順序;有爭議的,可以通過合法程式進行變更。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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