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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可以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民法通則》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以下原則確定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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