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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權提起司法精神病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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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權提起司法精神病鑑定

司法精神病鑑定,是指運用司法精神病學的理論和方法,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精神狀態、法定能力(如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監護能力、被害人自我防衛能力、作證能力等)、精神損傷程度、智慧障礙等問題進行鑑定。

鑑定的啟動權由司法機關行使,辯方僅享有申請啟動鑑定或者申請補充鑑定、重新鑑定的權利。司法精神病鑑定作為可能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屬於司法機關的舉證責任範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近親屬如果申請司法精神病鑑定,亦可以向司法機關提供證據材料,司法機關通過審查從而決定是否啟動鑑定程式。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