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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鑑定的司法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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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鑑定的司法程式

鑑定程式:

1、在受理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工作,並出具完整規範的鑑定報告。

2、在實施鑑定前,鑑定人應預先閱卷,瞭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確,有科學依據,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係的評定要準確。

3、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鑑定的人員不少於三人。

4、作出結論後,參加鑑定的精神病司法鑑定人應當簽署鑑定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

5、鑑定結論以《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鑑定人簽字並加蓋本中心公章後生效。

6、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並將《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託機關或鑑定申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