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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的基本程式:
一、鑑定的受理
(一)初審,由鑑定人負責;
(二)審批,由鑑定機構負責人或指定的鑑定人負責;
(三)受理,由承辦人負責;
二、鑑定的實施
(一)準備,由承辦人負責;
(二)鑑定,由鑑定人負責;
三、鑑定文書的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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