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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鑑定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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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鑑定的程式

被鑑定人受傷後應先到轄區派出所報案,辦案單位初步調查後出具《法醫鑑定委託書》;被鑑定人持《法醫鑑定委託書》及有關病歷資料到法醫鑑定中心鑑定;鑑定人按照首診負責制的原則受理鑑定,認真詢問受傷史、檢驗傷情並及時拍照。根據傷情需要讓傷者到有關醫院進行必要的檢查及複查;鑑定人製作規範化的鑑定書,按照《鑑定書稽核簽發制度》由有關領導稽核簽發後交法醫鑑定中心辦公室,並通知被鑑定人或辦案單位領取鑑定書;補充鑑定和重新鑑定:當事人向辦案單位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到法醫鑑定中心進行鑑定或重新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