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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需要走哪些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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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需要走哪些程式

醫療事故鑑定需要走的程式有:

1、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鑑辦接到委託書後,進行稽核並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

2、組成鑑定組醫鑑辦根據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確定專家鑑定組的構成和人數;

3、醫鑑辦在召開鑑定會前1周內通知醫、患、鑑定專家三方;

4、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