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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的主要程式包括以下:
一、委託;
二、受理;
三、初次鑑定;
四、補充鑑定;
五、重新鑑定;
六、複核鑑定;
七、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
八、出庭。
【法律依據】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十一條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鑑定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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