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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司法鑑定的鑑定方法有:
1、門診鑑定。
2、鑑定人外出鑑定。鑑定人到被鑑定人所在地,如監獄、拘留所等,對被鑑定人進行精神檢查後,作出鑑定。
3、住院鑑定。
【法律依據】
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十二條,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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