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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鑑定程式:
1、醫療過錯鑑定的申請。
2、鑑定材料的質證。
3、鑑定機構的選擇。
4、鑑定前的聽證。
5、鑑定材料的補充。
6、鑑定結果的出具。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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