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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保金3%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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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保金3%是怎麼規定的

最新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老辦法》並未強制性要求工程質保金的預留比例,只是規定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專案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專案可參照執行。實踐中雖然大部分工程專案的質保金的預留比例未超過3%的最新規定,但對於一些新型或風險較大的專案,發包人還是會預留較大比例的工程質保金,作為其專案的風險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