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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如何鑑定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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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如何鑑定職業病

鑑定職業病的程式為:1、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提出職業病鑑定申請,同時提供職業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作業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等材料;2、相關部門受理申請;3、鑑定機構到現場進行調查取證;4、鑑定醫師根據臨床檢查結果,對照受理或現場取證的所有資料,進行綜合分析,提出鑑定意見。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