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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對其債務負責,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九條,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十八條,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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