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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特徵:
1、效力不應等同與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協議,它具有特殊性。
2、它是在特定的條件下產生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客觀上均存在一定的侷限性。
3、它屬於附條件生效的協議或效力待定的協議,當條件成就時協議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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